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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和龙市:青龙渔业光环背后的“污点”调查

来源:深度网 作者:鲁京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25
摘要: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因违法占地被和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日向青龙渔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级休闲农业三星企业、州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吉林和龙细鳞鱼原种场”,
        “ 全国第一个鲑鳟鱼原种场”,
        “吉林省第一个国家级水产原种场”。
        ……
        这些都是和龙市青龙渔业有限公司(简称青龙渔业)头顶的光环,然而这些鲜亮的光环背后是青龙渔业抹不去的一些污点。
        违法占地拒不整改
        天眼查显示,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06行审12号),和龙市青龙渔业未经批准占用风景名胜用地建设了2490.49平方米混凝土地面的停车场、1025.26平方米的餐厅、606.87平方米的水吧餐厅。2017年4月,该单位又自筹20万元在上述用地上建设了水上乐园,占地575.17平方米(其中坑塘水面248.26平方米)。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因违法占地被和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日向青龙渔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和龙市青龙渔业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拆除在坑塘水面上建设的248.26平方米的水上乐园设施,然而经和龙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催告,青龙渔业拒不履行,和龙市国土资源局向和龙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时间过去近两年,有群众投诉,和龙市青龙渔业不但没有拆除违法占地建设的水上乐园设施,现在坑塘被填平,水上乐园设施仍在施工建设当中。
        先前未经批准占用风景名胜用地建设的混凝土停车场、餐厅、水吧餐厅等都已正常营业。
        记者在现场看到,整个水上乐园的雏形已具备,部分游乐设施已安装完毕,现场仍有机械在作业,工人们在进行周边绿化草坪的铺设。
        在延边州府所在地延吉市和去往青龙渔业公司的路上,可见多处户外广告上写着:青龙渔业水上乐园盛夏来袭,128元一票畅玩,不限时间、不限次数等广告语。
        环保问题被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
        与青龙渔业迅猛的宣传势头相匹应的是和龙市旅游旺季的到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青龙渔业的发展“路子”也在不断拓宽。从开始单一的渔业养殖,发展到现在的,水产养殖、批发、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水路运输,和旅游服务。其中旅游服务是在2017年12月份才通过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增加的。而在此之前,青龙渔业早已开展旅游业务。
        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吉林省,期间接待群众举报,青龙渔业无环保手续,污水直接排水库,污染水体环境。
        尽管和龙市政府在反馈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问题时称,2012年4月,和龙市环保局对青龙渔业度假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但青龙渔业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17年在度假村增设了玻璃栈道旅游项目。8月25日,和龙市环保局已责令该公司停止此旅游项目,8月27日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根据有关法律将给予3.37万元处罚。
        从和龙市人民政府的反馈中可以看到,青龙渔业在其获得旅游业务资格之前就已经开展了旅游项目,而在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又违法建设玻璃栈道旅游项目。和龙市环保局也仅对其进行罚款了事。记者近日走访时,青龙渔业玻璃栈道、时空隧道等娱乐项目都已正常营业。据当地群众反映,青龙渔业已经营业的“房车小镇”和正在兴建的“水上乐园”项目也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批。
        安全隐患多,游人安全无保障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6月18日,游客李某艳到青龙渔业公司处游玩至浮桥上时,因浮桥摇晃摔倒,掉进水里,磕到水里的石头受伤在延吉市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侧腓骨头粉碎性骨折,2级高血压、中危组。因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2018年5月,李某艳将和龙市青龙渔业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定认为,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青龙渔业公司有义务对在自己管理的设施游玩的游客提供安全保障。虽然被告已在事发周围设置警示牌,但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等方式向游客进行充分的警示,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李某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浮桥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原告的受伤情况,被告管理上的疏漏等综合考量本案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青龙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宏艳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和龙市青龙渔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9820.91元。
        好在李女士只是从浮桥跌落造成骨折,并无生命危险。一起简单的安全事故,暴露出的是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消费者不但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相应权益的维护也很艰难。
        除了浮桥之外,目前青龙渔业还建有多处危险性更高的玻璃栈道、时空隧道、摩天轮及还在施工的水上乐园。而记者在施工现场看到,施工区域没有围挡,无明显警示标志,施工电线电缆随意搭接、趴地,线头裸露,游客甚至可以随意进出施工现场。
        那么这些大型户外游乐设施的制造质量、安装质量、管理水平是否都达标,维护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获得特种设备使用及经营许可呢?
        经过多年发展,和龙市青龙渔业公司不断壮大,获得“吉林省第一个国家级水产原种场”等荣誉,同时每年都可以获得农业“三项补贴”,那么这些补贴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都用在了发展农业养殖业,还是被用来开发其他不相关的旅游项目上?
        记者将继续关注报道。
        来源:深度网。http://www.shenduw.cn/a/start/424.html

 
责任编辑: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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