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购买、善意取得的房产,却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被当地法院将房屋强行查封和执行。近期,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70多岁的老人杨敬有向媒体反映了他的痛苦遭遇,和他的十年风雨维权经历。 8万元债权换得房产 据杨敬有老人介绍,十年前,家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曹某某向当地人杨敬有老汉借款八万元,因无力偿还,2008年3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曹某某自愿将其位于原郧县城关镇城西北路28号房产的三楼抵债给杨敬有。当日,曹向杨敬有出具了一份“收到购房款捌万元整”收条,双方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 随后,杨敬有夫妇入住房屋,但由于上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只有土地使用证,当时未能办理房产证。 杨敬有称,2008年5月28日当地人杨翠云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曹某某、何某夫妇诉至郧县法院,法院根据杨翠云财产保全申请,以(2008)郧民一初字第59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曹某某、何某夫妇所有的原郧县城关镇城西北路28号房产住房一栋(砖混结构三层),将杨敬有夫妇从三层住房中赶出。 提出异议被驳回 杨敬有、曹改荣夫妇2009年7月27日向郧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涉案楼房的三楼系曹某某、何某以物抵债,抵给了异议人,且异议人入住该房屋已经一年有余。认为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11月17日,郧县法院作出(2009)郧执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书,以“案外人曹改荣……无任何产权的相关依据”且法院查封早于异议人入住时间为由,驳回了案外人杨敬有、曹改荣的异议。 杨敬有、曹改荣不服裁定,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堰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日,曹廷泽、杨敬有签订房屋抵债协议,曹廷泽将位于郧县城关镇城北西路28号楼房第三层抵给杨敬有,抵偿欠债8万元”。 中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依法应当按照诉讼程序审理、裁判,且查封亦是在抵债协议之后,(2009)郧执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2010年4月2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十执复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9)郧执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书。 2010年7月7日,郧县法院作出(2009)郧执字第187-3号民事裁定书,仍然驳回了案外人杨敬有、曹改荣的异议,裁定内容和前述已被撤销的裁定书几乎全部相同。 至今,杨敬有维权,到处奔波,已经达十年之久。为打官司,家庭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 “乌龙裁定”遭当事人质疑 当事人杨敬有对郧县法院的裁定和执行,提出了以下强烈质疑: 1、郧县人民法院(2009)郧执字187-3号执行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异议人是2008年6月才搬进该房屋的”, 但2009年7月20日承办法官对曹改荣所做的笔录中,没有曹改荣签字或按指纹,该笔录是否合法有效? 该单一(无当事人签名)笔录证据,是否能足以证明“曹改荣、杨敬有是2008年6月搬进该房居住的”这一事实? 2、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十执复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院查明,2008年3月1日,曹廷泽、杨敬有签订抵债协议,曹廷泽将其位于郧县城关镇城北西路28号楼房第三层抵给杨敬有,抵偿欠款8万元” 、“且查封亦是在抵债协议之后”。 问:在原郧县法院无确切证据证明杨敬有、曹改荣实际入住、占有房屋时间,迟于法院查封时间的情况下,十堰中院第9号裁定的上述事实认定,是否能够足以证明杨敬有取得案涉房产的财产权或用益物权(房屋因违建不能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其为合法取得、善意取得、有偿取得的第三人?另外,对案涉房屋,杨敬有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3、证据表明,法院查封是在抵债协议之后,且杨敬实际入住、占有房屋时间,先于法院查封时间,且其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问:在此情况下,原郧县法院仍然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 律师观点:法院查封拍卖第三人房产有违法之嫌 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贾霆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本案当事人介绍的情况看,如果杨敬有老汉确属善意取得、有偿取得、合法取得房屋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原郧县法院查封、拍卖本属于杨敬有的财产,强制执行裁定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相关链接: 湖北十堰六旬老汉举报法官枉法办案 2018年8月7日,湖北省十堰市市民杨敬有向郧阳区纪委、监察委投送书面材料,继续举报郧阳区法院(原郧县法院)法官张某、杨某违法行为。 母女签字遭移花接木 询问笔录被掉包 该举报书称, “执行法官张某为了申请保全人杨翠云的利益,在592-1号裁定出来之后,故意不到实地勘察、取证,剥夺了举报人的诉讼权利。……(2009)郧执字第187-1号裁定,认定本院询问时,曹改荣称自己是2008年6月搬进该房屋居住的,但(该认定)没有任何证据。” 杨敬有说,真实情况是,柳陂法庭第一次调查时,来了两个男法官,我们告知是2008年3月28日入住该房的。第二次2009年7月20日,罗某和张某再次询问我女儿杨永霞是什么时间住进来的,女儿说不清楚,好像是去年3月还是6月入住该房的,女儿已经出嫁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很多年,对此并不知情。后来张某就让我女儿签字。之后张某就以我女儿签字的笔录作为我妻子曹改荣的陈述材料为依据,认定我们是在2008年6月入住该房的。 杨敬有称,张某为了申请保全人杨翠云的利益,不敢出示曹改荣的询问笔录,同时调换成伪造的罗某所作的笔录,但该笔录没有曹改荣的签字或指纹,同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隐瞒证据 执行法官变身审判长 本案执行法官张某隐瞒了相关证据,故意在(2009)郧执字第187-1号裁定载明,(杨敬有、曹改荣)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事实上是在2009年7月27日,曹改荣亲自将协议书送到执行法官张某手中。后来这些材料由柳陂法庭、郧县法院移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详见(2010)十执复字第9号裁定书。 更为离奇的是,在卷宗中,(2009)郧执字187-3号执行卷把(2009)郧执字第187-1号执行法官张某,改为审判长张某。这让当事人百思不得其解。 执行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 新裁定撞脸“双胞胎” 2010年4月2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十执复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08年3月1日,曹廷泽、杨敬有签订房屋抵债协议,曹廷泽将位于郧县城关镇城北西路28号楼房第三层抵给杨敬有,抵偿欠债8万元……(2009)郧执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撤销了(2009)郧执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书。 2010年7月7日,郧县法院作出(2009)郧执字第187-3号民事裁定书,仍然驳回了案外人杨敬有、曹改荣的异议,裁定内容和前述已被撤销的裁定书几乎一字不差,全部相同。郧县法院就是如此任性,来对付上级法院的裁定。 郧阳区检察院针对本案作出检察建议 据杨敬有称,2017年8月1日,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郧检民违监[2017]42032100005号检察建议,要求纠正(2009)郧执字第187-3号民事裁定书错误,但是没有任何结果。 杨敬有还举报称,审判长杨某涉嫌毁灭其案件原始材料。 举报信最后,杨敬有老汉悲愤地表示,原郧县法院的不作为,司法腐败导致当事人无家可归,寄人篱下,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欲哭无泪,只好泣血上书,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承办法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