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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 “掩耳盗铃”遭质疑

来源:未知 作者:鲁京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0-18
摘要:近日,河北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反映,该村紧邻衡水湖东岸属村集体所有的152.21亩湿地被政府侵占了,政府拿不出省政府征地批文,也未给村集体支付一分钱的土地补偿款。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 “掩耳盗铃”遭质疑
       本网讯:近日,河北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反映,该村紧邻衡水湖东岸属村集体所有的152.21亩湿地被政府侵占了,政府拿不出省政府征地批文,也未给村集体支付一分钱的土地补偿款。一面是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采取多种手段,将原本属北田村集体所有的152.21亩湿地变成了国有、农用地变成了建设用地,得到了该湿地的使用权;一面却是该管委会又和北田村委会签订152.21亩水域集体土地使用租赁协议50年。这“掩耳盗铃”的愚人戏法,让村民一头雾水。里面究竟藏有什么“猫腻”,只有当事人最清楚。
       事件回放: 1994年11月原衡水市人民政府(现为桃城区人民政府)对老盐河故道水域土地所有权登记确权给北田村,土地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


       北田村集体土地所有证
       2017年9月,北田村民发现有渣土车对龙源大酒店东岸的老盐河故道湿地水域进行破坏性填水造地,便上前进行阻止。当北田村民向施工方河北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填水造地提出质疑时,滨湖新区管委会(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出示衡水市人民政府红头文件衡政【2006】72号文件,文件显示以“老盐河故道系水利工程”为由,对集体所有的水域重新划定了土地所有权。村民认为: 衡水市人民政府是在明知北田段老盐河故道水域已登记给他们村委会的前提下,仍去变更北田村的土地所有权,假以“水利工程重新划定所有权”为借口,是规避土地征收程序的乱作为。
       北田村土地所有权证项下有609亩水域,而衡水市人民政府却单单只把与河北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源大酒店南侧、北侧边界线,平行向东平移的152.21亩水域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衡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衡湖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剩余集体所有的557亩水域不做登记,说明“衡湖1号”红头文件只对该152.21亩水域土地所有权进行了确权。如此精准的确权,其中的玄机不言而喻了。

       衡湖国有(2007)第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显示建设用地使用人是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务局,用途为水工用地,面积为152.21亩。经查询,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务局不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国家机关法人,其只是衡水湖管委会的一个内设机构。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务局依法不能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务局是挂名划拨土地使用人,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才是实际划拨土地使用人。
       土地呈报表
       但是,土地呈报表上赫然签有衡水湖国土分局和衡水市国土局、分管土地的市领导的大名,每一个领导都同意将152.21亩水域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务局。村民对此大为疑惑不解的是:作为掌有国土审批权利的各级领导们,你们在土地审批时,难道不去审查一下土地使用人具不具有独立合法的法人资格吗?是什么原因让你们犯了“无法人资格也能参与民事活动”的低级错误呢?
       几经操作,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在拿到该152.21亩水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职能部门又将其审批由水工用地变更为旅游用地,遂又变更为建设用地,后挂牌出让。从村民提供资料发现:当天前来参加竞拍的单位仅有河北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于是,该土地被河北精信房地产开发不竞而获,顺势而得。2018年3月,河北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别墅项目建设,对152.21亩湿地水域进行破坏性的填土,并盖上了小别墅。
       在衡水市政府衡政【2006】72号文件中写有这样一段文字:“衡…水市政府老盐河权属划定范围是衡水湖管委会管辖的湿地区域范围,北至大赵常村、南至王家口村共涉及北田村等11个行政村……”从文件中可知,北田村的这152.21亩水域是湿地区域范围。我国《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作为衡水市人民政府保护衡水湖湿地而成立的的派出机构,其第一要务应当是保护湿地生态环境;靠出让“湿地”给开发商填水造地建别墅充盈财政
       衡水市规划局批复显示:该152.21亩土地为建设低密度住宅。然而自2018年以来,河北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湿地水域填土后陆续建造的却是小别墅。其间,虽经衡水市电视台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有视频资料),有关部门也出面进行了制止,但其违法行为也只是受到了短暂遏制,现已建成了小别墅群。
       2010年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与村委会签订租赁老盐河土地协议(包括涉案水域152.21亩)。让人哭笑不得是,一方面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通过一系列官方运作成为152.21亩水域的实际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地属于国有土地了;另一面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又和152.21亩水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北田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协议50年。这种变戏法的套路,让村民们着实摸不着头脑。





       从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务局颁发的国土土地使用权证档案资料显示:2007年衡水市国土资源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局将该152.21亩水域上报土地呈报表(村民对审批表中加盖的“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公章”提出质疑,因其国土资源局公章五角星的两只脚分别对应的是“衡”和“局”;而审批表中公章的五角星两只脚无对应的字样,五角星为空文,村民怀疑是不是造了假),将152.21亩水域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务局,档案中土地边界调查表均未记载日期。
       虽然衡水市人民政府将北田村集体所有的152.21亩水域经过系列变身收为国有并进行拍卖出让,然而,河北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等回复:涉案的该152.21亩水域未获得批准,信息是不存在的。



     《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村民认为尽管被申请人衡水市政府有土地登记行政职责,但不能作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土地管理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关于征地法定程序法定责任得的挡箭牌。一桩属于北田村的集体用地,上演了一出闹剧,可见“建设法治政府”任重道远。是非曲直自有定论,我们拭目以待有关部门的公正说法。
       2018年10月,记者专门对此事对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采访,有关部门答应尽快给予回复,截止发稿,记者也没收到任何单位给予的任何回复。媒体会一直关注此事,直到问题解决。
       原文链接:https://www.5law.cn/gongjianfasi/news/202010/2020101316319506.shtml
责任编辑:瑞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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