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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村书记涉嫌土地违法,谁来监管?

来源:中国舆情网 作者:鲁京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30
摘要:7月21日,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新荒地村的村民们,终于等来了迟到的答复——朝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村书记崔某及家属关于土地的行为违法,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朝阳市双塔区:村书记涉嫌土地违法,谁来监管?
       7月21日,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新荒地村的村民们,终于等来了迟到的答复——朝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村书记崔某及家属关于土地的行为违法,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村民们说:村书记崔某,把她公爹荣某和她夫妻共有的30多亩承包一级耕地非法转让、非法破坏,在村民中反响很大。耕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非法转让耕地、破坏耕地都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没有人来管呢?
       其实,相关的国家法律对此类问题早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村、镇、自然资源局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履行。下面就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相关的单位应该履行哪些法律职责。
(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新荒地村书记崔某的承包地变成了停车场)
       一、村委会应依法收回发包给崔某及家属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从以上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承担着“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责任,承包人不按照原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可以收回原发包的土地。
       那么,崔某30多亩承包的土地已经被占用和破坏,新荒地村委会为什么没有履行监管责任?是不敢管?还是不能管?还是同在一个村子里,街坊邻居不好意思管?
       二、他拉皋镇党委应该严肃党纪
       崔某家的土地经营证上标明30多亩耕地承包人是其公爹荣某,而崔某夫妇是土地的共同拥有人,也是这块地的承包者。
       如果说违法转让土地崔某不知情,显然是不现实的。
       崔某本人作为土地的共同拥有者,每天行走在这块土地上,自己耕地被转让,她能不知情?这不合常理。她不仅是知情人,甚至还是真正的运作者。因为崔某当年是新荒地村的村委会成员之一,是当时的村会计。
       另外,崔某作为“双塔区炫金检斤站”的法定代表人,早已登记在册,而检斤站就设立在原有的耕地上。每天几十辆大卡车往来在30余亩土地上,耕地转卖、被破坏,你能说不知情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
       崔某及家属转卖土地、破坏土地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现在已经得到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的认定,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上级,镇党委应该有所作为。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8条规定: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
       同时,第22条规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也就是说,村书记违法,镇党委书记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否则,就要被追责。
       三、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应依法移交
       关于崔某及家属涉嫌土地违法问题,村民投诉才处理。那么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的日常巡视工作是否还有效?为什么非得要等到村民投诉举报才处理呢?是失察还是失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对照上述处分办法,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应该避免灯下黑,严查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7月21日,在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给村民的答复中表明:崔某及家属的承包地,是经新荒地村委会法人代表罗向东出让的。
       这里就有一个疑问:崔某的承包地,村主任代为出让,这不合常理。关键是否有偿出让?出让费是多少?谁接受了土地出让费?是否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转让?
       这才是监管部门的执法者应该查清楚的问题。
       据了解,当年的新荒地村主任是罗向东,而崔某正是与罗向东一起工作的新荒地村会计。
       16亩耕地被非法转让牟利、20多亩耕地被改作他用造成严重毁坏,已经涉嫌违法。在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应依法查办或者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在朝阳市自然资源局表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村民们希望这不是托词,执法的严肃性关系到公平与正义。土地违法必须承担法律的制裁,无论是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特殊人。
       在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在本案之前,已经处于被动接受案件,而在答复当中又显示执法认定的缺陷。
       比如:20多亩耕地被当做停车场、煤场、龙门吊、检斤站。而在朝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的“硬化总面积2966.28平方米”。你们是不是想表达:崔某家属破坏耕地只有约5亩?
       难道停车场20多亩被大卡车严重破坏的耕地就不违法吗?
       村民们说:这样经过大卡车长期碾压的耕地,破坏严重,很难再恢复成耕地。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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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瑞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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