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辽西走廊的的凌海市(县级市),西据锦州市仅为25公里,由于存在隶属关系,再加之便捷的交通道路,两个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人员之间,都保持着密集和频繁的往来。而凌海市大凌河镇的大锦村恰恰位于两个城市中间,在城市建设日益拉近和趋同的形势下,地理位置显得尤为重要。 (矗立在田野间的大凌河工业园区的大型招牌) 前几年,凌海市在大凌河镇大锦村规划和开发建设了“大凌河工业园区”,园区正位于大凌河镇的大锦村。一轮征地和建设开始的同时,部分村民因土地问题的上访也随之而来。 土地撂荒! 齐淑媛和王晓娜都是大锦村(行政村)的村民,分别属于是四桶村(自然村)和土台子村(自然村)。同其他上访村民不同,她们不单反映自家土地未经协议就强行征用,更为重要的是出于“公益性和国家的法治建设”,反映凌海市把流转的土地改变用途变成建设用地,并且存在少批多占、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笔直的园区道路显得冷清) 近日,跟随当地村民,来到凌海市的“大凌河工业园区”,偌大的园区内呈现的景象不容乐观。 宽敞的街路上是十分冷清,几乎看不到行人和车辆。锦州佳禾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锦州雨萌建设装饰公司、锦州森源电器有限公司等几家企业分布在街道两侧。几座厂区内稀稀疏疏的厂房也不见有人员来往,惊人一致的是厂区十分宽广,一般都在上百亩左右。感觉不到这些工厂在生产,更感觉不到繁荣的经济同这里有什么关联。
(建设当中的工厂处于闲置状态) 据观察,锦州中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属于正在建设当中,是否属于半拉子工程还不可知。只有主体框架在支撑着,暴露在寒风里。
(新建的厂区还没开工就转让) 而锦州金跃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栏杆外面,一面红色的大条幅十分醒目:此院转让出售!怎么?还没有开工就转让了?令人不禁怀疑这家企业前期的考察、设计、投资是否理性?还是存在更大的目的!
在这些所谓的企业之间,有许多撂荒的大片土地,村民们说:这里过去都是我们祖辈上好的耕地,如此撂荒,让人心疼! 少批多占还是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村民们提供的一份由凌海市国土资源局制表的“大凌河工业园区批准用地统计表”显示:2014年—2016年,大凌河工业园区供获批土地46.7公顷,约合700亩。
(大凌河园区批准用地统计表) (凌海市大凌河镇四桶村、土台村耕地流转统计表) 而同期仅在凌海市大凌河镇四桶村和土台子村通过村支书流转的土地就多达1722.3亩。大锦村有四桶、西靠山屯、土台子三个自然村。据不完全统计,这些流转的土地被用作园区建设和其他民营企业搞开发使用。 凌海国土部门统计显示:只有700亩土地获国家批准获批。而仅两个自然村被流转的1722亩,都被用作园区建设或其他项目,而这1000多亩土地有多少属于合理合法的流转?有多少属于“少批多占”或“未批先占”? 4月10日,在大凌河镇大锦村部。由于村书记不在办公室,为了确认被征用和流转的确切信息,村民拨通了村书记王金臣的电话。王书记表示:不清楚! 2005年3月1日,我国施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其中第3条 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而在大凌河工业园区,有多少流转的耕地被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大量的撂荒耕地,更不能令人容忍。 违法违规查处整改落实到位率为“零”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凌海市土地违法的有关文件) 对于凌海市的土地违法现象,作为负有监督执法责任的国土资源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根据村民提供的几份有限的资料显示: 2017年5月23日,凌海市国土资源局向凌海市政府发出“2016年度卫片检查执法及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情况”的文件。这份文件指出凌海市违法占地113.73亩,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三条规定,凌海市政府被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2017年6月8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向锦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违法案件交办函”辽国土监交字【2017】第030号。要求锦州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调查处理凌海市大凌河镇四桶村书记宋桂清非法转让土地等问题。 2017年6月9日,锦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凌海市政府下发了“凌海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情况通报”。 这份通报显示:凌海市2016年新增违法用地65宗,占地面积149.49亩,之中耕地62.9亩。应收缴罚款金额241.04万,已落实9.18万;应没收建筑物面积11.95万平方米,未落实;应拆除建筑物面积5.97万平方米,未落实;查处整改落实到位率0%。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当中显示:收缴的罚款只占应罚款项的3.8%;应该没收和拆除的非法建筑物均未落实,等于“零”。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的看护者和执法者,在违法犯罪面前应该严格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应对,而凌海市国土部门却向国家和人民交了“白卷”! 一位国土部门执法人员公开宣称:政府部门是爹!如此的姿态,怎么能够严格执法?国家有着严厉的土地管理制度,破坏土地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作为执法者不立案,或立案不移交司法部门,如此执法法律的威严何在? 且不论他们的统计数据是否存在水分,单就执法结果为“零”来说国土部门就涉嫌自身违法。 这起土地违法案件,本身还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人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 相关法律链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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