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灵寿县的天气异常阴沉,南寨乡的一些村民们的心情怎么也爽朗不起来。见到记者后,她们抱怨道:“按理说我们这地方有污染问题,我们应该找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大老远地让你们跑过来也是无奈之举啊!我们不敢再向灵寿县环保局反映情况了,反映后不但不管事,环保局还会把我们举报人的信息透露给污染企业。人家企业的有钱有势,我们惹不起,反倒会招来灾祸。”
村民们所说的污染问题位于灵寿县境内的323省道秋山村入口处西行约1.5公里处。记者在现场看到,此处有4、5个篮球场大小的无任何防渗漏设施的污水渗坑,渗坑内充斥着红色的污水。这些污水渗坑与磁河仅一路之隔,现场状况触目惊心!
随行的村民说:“这几个污水渗坑是以前个人采沙形成的,现在沦为了企业的排污坑。”
记者注意到,这些渗坑有的在坑边还立有所属单位的标牌,分别有:河北李氏矿业有限公司和灵寿县盛泰玻璃原料有限公司。标牌上对这些污水渗坑的功能进行了描述:尾矿沉淀池,废水循环利用。
村民们调侃道:“渗坑底部全是沙土渗水特别快,这哪是沉淀池?分明就是渗漏池。”
就此问题,记者当即拨打灵寿县环境保护举报热线(12369)反映情况,一位自称康(音)姓的女性工作人员接通了电话(以下简称康女士):
记 者:你好!在盛泰玻璃原料有限公司这边有几个大坑说是尾矿,坑里边有大量的红色污水。
康女士:要是尾矿属于土地局的事。
记 者:里边有污水环保局不管吗?
康女士:你稍等我问一下。
康女士:污水在哪啊?是河道里吗?
记 者:在磁河这边。
康女士:那这是水利局的事。
记 者:这儿其实就是几个污水渗坑,你们环保局不管吗?
康女士:你等会再打电话吧,我问问我们大队长。
记 者:环保局能不能派人到现场来了解一下情况?
康女士:哦,挂了电话吧。
依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之规定,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熟悉环境保护业务,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经业务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接听举报电话,应当耐心细致,用语规范,准确据实记录举报时间、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举报内容、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诉求目的等信息,并区分情况……。
由此看见,灵寿县环保举报热线的工作人员康(音)女士并不具备相关业务的要求规定。
就在记者向灵寿县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反映情况半小时后,一位自称是盛泰玻璃原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你看这个事情怎么弄一下?我们企业现在不好干,都一年没发工资了。”记者当即反问道:“您是怎么知道我的联系方式的?我是向环保局反映问题,怎么转到你们企业这儿了?”张先生却说:“哎,这都是朋友给的你电话。”
随后,一位自称灵寿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的王先生又向记者打来电话:
王先生:这几个坑我们看到了,存在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但是这几个渗坑都有环评手续的。
记 者:是环保局把我的电话透露给排污企业的吗?
王先生:没有,这绝对不可能。我调查一下啊。
记 者:这几个渗坑具体是什么情况?
王先生:你们过来歇会儿吧,咱们见个面,我给你们弄点儿费用。
记者当即拒绝。
依据,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环保法律虽铿锵有力,但在灵寿县却沦为了一纸空文。
目前,在如此严峻的环保形势下,灵寿县主管环保的部门在接到反映污染问题的第一时间,不是赶到现场了解污染情况。而是在第一时间给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这种做法着实令人诧异!
污染固然有危害,但危害更严重的莫不过监管部门对污染企业的纵容、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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