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6日上午,安徽省阜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办公区大门前横拉着“强烈要求公平、公正,让逝者安息!”的醒目条幅,引来无数过往群众的围观,他们倾听着死者家属沉痛的诉说,纷纷指责办案机关避重就轻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其中有位头发斑白的老大爷同情地说:“好好的人走路被醉汉开车撞死了,还要认定死者有责任,那么国家还制定法律干啥,这世道有钱就可以为非作歹不认帐吗?! 2017年5月29日凌晨,家住该市颍州区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西清社区的王回想,和一群朋友在酒店酒足饭饱后,醉酒驾驶着“路虎“机动车,以飚车速度在城区清河西路飞驰,最终因酒精麻痹神经导致其追尾撞击在马路上正常驾驶摩托车行驶的李兵,造成李兵当场不治身亡。此后,交通肇事嫌疑人王回想又再次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二次事故,造成被害人蔡嘉辉死亡、张楠楠、徐浩天受伤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回想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逸。就在6月13日,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作出阜公交(六)认字[2017]第1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回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其他几个受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日前,死者家属对事故认定表示不满,指责受害人李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明显有失公允,其主要表现为证据严重不足,且有意包庇犯,故意为犯罪嫌疑人王回想开脱罪责之嫌疑。事故认定书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死者家属对责任书的认定持有几点质疑: 一、醉驾、追尾和逃逸,还不构成“全责”? 犯罪嫌疑人王回想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以133公里/小时的速度,从受害人李兵后面追尾撞击被害人李兵,王回想犯罪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兵的行为与事故没有任何因果,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已经背离客观事实,严重歪曲事实真相。 客观事实表明,犯罪嫌疑人王回想的追尾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回想追尾撞击李兵摩托车时的速度为131-133公里/小时。他本人实际上在事故发生时是处于醉酒状态,其在驾驶超速行驶时,已经完成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正常情况下,王回想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应当对前方路况作出明确的判断并提前采取相应措施,但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王回想追尾的事实清楚。公安部交通局发布事故责任判定15大标准第一项明确规定 :追尾前车尾部的,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无视该认定标准,我行我素,仅认定被申请人王回想负事故主要责任,是明显的枉法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回想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导致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无法查明,应当事故全部责任。由于王回想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为了规避其醉酒的事实,其逃逸现场。同时,由于交通肇事嫌疑人王回想的逃逸行为,导致事故现场关键情节无法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家属认为,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事故认定部门居然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为了达到包庇王回想的非法目的,徇私枉法,不予认定王回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嫌疑人王回想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如果案发当时王回想处于神志清醒状态,再者如果他以正常速度行驶,其完全有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其当时意识不清且超速行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应当认定被申请人王回想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受害人李兵虽存在违章行为,但其违章行为并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不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兵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存在严重的低级错误。 发生本次事故的近因是犯罪嫌疑人王回想的超速追尾行为所导致,交通事故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交通事故的近因关系。 被害人李兵的违章行为与本次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因应当综合分析判断,假定在案发当天在中间车辆道是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以犯罪嫌疑人王回想当时的醉酒状态,以王回想当时133公里/小时的速度,本次事故仍然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同时,还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后果。那么,此时,难道还应当认定前车驾驶人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吗?由此可见,被害人李兵在中间车道行驶的行为,与本次事故并不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事故认定机构出于不法目的,蓄意、恶意认定被害人李兵负事故次要责任,极端不负责任。 三、同是受害方,为何偏偏李兵担责? 涉案事故应当区分为三个阶段,三次事故,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对两次事故作出一个事故认定并判决被害人李兵对二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存在严重错误。 纵观本案发生的过程可知,事故应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王回想超速追尾撞击被害人李兵,导致李兵死亡;第二:王回想撞击被害人李兵后驱车逃逸,撞击临时停放车辆及被害人张楠楠;第三:王回想撞击张楠楠后仍然未停车,继续行驶,撞击被害人蔡嘉辉等人。 由此可见,涉案事故并非一次撞击导致损害发生的一次事故,犯罪嫌疑人王回想在撞击被害人李兵后,还存在两次继续行驶的行为,继续行驶是主动行为,而不是被动的行为,此后的两次撞击显然与被害人李兵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全程监控证据不公开存疑? 涉案事故存在诸多重大问题未予查明,且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与客观事故也严重相悖,事故认定部门存在有意包庇肇事驾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事故认定书草率认定王回想为肇事犯罪嫌疑人,对该情节应当进一步查明。虽然公安机关公开了部分证据,但由于监控视频不清晰,监控显示时间混乱,监控内容不完整、不全面,导致无法客观全面真正的肇事行为人。现有证据排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的可能性证据不足。我们请求侦查机关调取案发当日肇事路虎车辆从红点到案发沿途的其他监控,以确定其在途中是否存在驻车、换驾等行为。 证据公开显示,肇事犯罪嫌疑人在案后逃逸,并没有在现场进行施救,但事故认定书却称被申请人王回想现场抬车后逃离现场。同时,现场有大量证人可以证明肇事驾驶员并没有在现场,更没有实施抬车行为。 此次事故经过多次撞击,安全气囊打开,但王回想面部并没有明显被气囊冲击的痕迹,不符合王回想驾驶车辆的特征。 张杰作为所谓的同乘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医学检查,以便于合理排除其是否存在驾驶车辆的嫌疑。 被申请人王回想133公里/小时的超速行为在事故认定书基本事实部分未予表述,有意规避王回想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王回想抬车”这样与事故认定毫无实质意义的情节在事故认定书中都予以表述,但对被申请人王回想133公里/小时的超速行为却有意回避,这是典型的徇私舞弊。 王回想系醉酒驾驶,但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酒后驾驶。王回想在案发后四个小时才归案,完全有条件对自己酒精含量作出处理,归案后测试的结果已经不能真实反映案发时的酒精深度,这是常识性问题。但事故认定部门却简单地认定王回想为酒后驾驶。申请人认为,即便不能查明王回想是醉酒驾驶,但也不能草率地认定其为酒后驾驶,而应当认定在查获时王回想的精神浓度含量。 五、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犯罪嫌疑人在城市人口聚集区、交通主道路无证、醉酒、严重超速行驶,且肇事后逃逸过程中继续撞击他人,造成两人死亡、两人重伤的重特大事故,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本案已经没有刑事侦查管辖权,应当移交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 业内资深律师认为: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可以预见,以接近140公里的时速在城市马路上狂飙,并且无证、醉酒驾驶会有什么后果。可以说,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肇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危害到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令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的是,肇事驾驶人在撞击李兵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其为了逃逸法律责任,继续驾车行驶并再次撞击其他被害人,鉴定报告用了两个继续行驶足以证实,肇事嫌疑人是主动向前驱车行驶,而不是失控后的滑行,其主观上已经超出过失的范畴。 本案案情重大,且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其犯罪行为造成数个家庭的痛苦并将影响到他们之后的几代人,应当予以严惩。 现在,王回想的犯罪行为导致数个家庭的不幸,给受害人家庭造成的痛苦无法用语言表达。交通事故认定部门对于被害人李兵的死亡漠不关心,甚至因为受害人近亲属在案发后正常的情感表达而对受害方耿耿于怀,继而作出对受害人不利的事故认定。事故的发生夺去了李兵的生命,而错误的事故认定又由再次扼杀了死者家属为其讨回公道的尚存一线希望。事故认定书是否存在枉法之嫌疑?如此错误的事故认定,让死者永远不能瞑目,让生者生不如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害者家属已经依法提出申请复核,请求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酌情驳回直属六大队的认定结果,依法支持受害者家属要求复核重查的请求,方能彰显法律的公正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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