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6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然而,《办法》实施一年以来,在一些地区无证排污现象依然不容乐观。 6月27日,记者途经义县头台满族乡小二台村附近,发现前面一家企业冒出的黄色烟雾弥漫在天空,并随风飘散至公路和田野上,烟雾中隐隐散发出浓烈刺鼻气味! 公开资料显示,锦州易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冰铜、粗铅销售。 从其经营范围看,该企业不包括冶炼项目。然而,浓浓的烟尘中含有的刺鼻气味,又表明这家企业正在进行着冶炼生产。 资料显示,锦州易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因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一案,被义县法院强制执行。 而义县立强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一家进行铅泥加工、粗铅销售企业。铅冶炼过程中的重金属排放,又是造成血铅超标的主要因素。 虽然看不到企业附近有地表水以及河流,但辽西山区属于季节河,一到汛期,山洪顺势而下,固废堆积物以及冶炼烟尘散落在田野河沟当中的重金属,又会被带入下游的大凌河流域,造成河流两岸城市以及土地的污染。 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这两家重金属冶炼企业都没有排污许可证。也就是说,这两家企业一直在违法生产和排污。 当天下午,记者拨通当地环保局的监督举报电话,本以为监管部门闻风而动,可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只是说做记录,并没有向其他省份的环保部门那样立即来到现场监察。工作人员表示10日后给记者答复,可是,一旦失去现场的企业违法排污证据,监察人员依据什么对企业作出处分决定呢? 《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排污单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据了解,这两家污染企业多次受到媒体的关注,但义县环境保护部门却一直未能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任由重金属污染企业逍遥法外。 据一位知情人讲,这两家污染企业的合伙人神通广大,甚至把关系搞到了义县的政府领导那里,并为其充当保护伞。 义县环保局一位处理信访的王先生回复称,关于立强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正在申报中;锦州易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不存在固体废物随意抛弃在田边,是其他公司堆放的该公司现已被封停。 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国家出台的《办法》在义县不能有效地执行,在利益的推动下,污染企业不受法律的制约,背后所表现的就是监管部门失职、渎职,中央 所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并没有引起地方领导的重视,中央的指示以及法律规定的严肃性,正在被有关部门太极推手般的化解于无形。这不仅是环境保护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生态问题。 对此,本报保持关注。 来源:深度网 http://www.shenduw.cn/a/jiaju/39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