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学不履行“散伙协议”起纠纷 双方对簿公堂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中,主审法官李魁无视自家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针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竟然荒唐地作出与生效判决书完全相反的自相矛盾的又一判决书,法院自己打自己的脸,法官视法律为儿戏,像玩魔法一样玩弄法律,引舆论一片哗然。----法院签发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书,究竟打了谁的脸? 本网讯(记者 张一峰 马秋岩 报道):赵某云,郑州市金水区居民。2012年2月7日,赵某云以“郑州二七宝宝乐幼儿园”的名义(乙方)与郑州郑飞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幼儿园房屋租赁协议书》,双方主要约定,甲方同意将现有郑飞幼儿园一栋楼(南楼)租赁给乙方使用,期限为5年,即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 幼儿园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2012年3月7日,赵某云(甲方)与宋某进(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办园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办经营幼儿园,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5年5月5日,赵某云与宋某进双方又另行签订了《合作办园补充协议》(即散伙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宋某进一次性支付赵某云原合同剩余期限内(即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两年的分红提成收益60万元,原属赵某云的全部权益转给宋前进,合作项目幼儿园股权100%归宋某进所有,赵某云与宋某进无任何关系。 赵某云按照"散伙协议"的书面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此时的宋某进拒绝支付给赵某云60万元人民币,由于宋某进耍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无奈之下,赵某云于2015年8月一纸诉状把宋某进起诉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宋某进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园协议及补充协议”。宋某进为了达到自己独吞幼儿园财产的目的,称解除“协议”违约,他与赵某云之间的散伙协议真实有效,拒绝解除“协议”,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宋某进的要求,驳回了赵某云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了“协议”应继续履行。 另外关于赵某云2015年8月3日的“双方解除合作办园补充协议告知书”,这一告知书在3125号判决书判决之前,并且这一告知书在该判决书中已出示,说明宋某进对该告知书已否认,所以宋某进应当支付给赵某云60万元收益提成。已经生效的二七区法院3125号判决书也查明“......该款现在秦兰甫手中,同时,证人秦兰甫还称,赵玉洁说被告夫妻结婚进没给彩礼,所以秦兰甫就收了该600000元......” 2016年4月6日宋某进向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赵某云,请求“继续履行合作办园补充协议”(即散伙协议),目的是与赵某云算清账务,但宋某进认为法院判决对其不利,见讨不到好处,宋某进就自动撤诉了。这也已充分证实宋某进对赵某云“解除合作办园补充协议”告知书已不认可,这一告知书在法律上已无证明力。 为了讨回自己应得到的利益,赵某云于2017年4月22日起诉宋某进,请求判令宋某进履行“合作办园补充协议”的条款,向赵某云支付分红提成收益人民币60万元,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639号裁定中止审理。 恶人总是先告状,为了“赖掉”赵某云应得到的60万元分红,宋某进凭借所谓的“解除协议告知书”再次把赵某云起诉到法院。打官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法官枉法裁判。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赵某云解除“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在法律意义上已经生效,可这次主审法官李魁却无视自家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竟然又解除了“合作办园补充协议",同样都是二七区法院,且是同一案件,同一事实,法院竟然作出两种完全相反的自相矛盾的判决书,司法公正何在?二七区法院拿自己的左手打自己的右手,这究竟打了谁?究竟是维护何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宋某进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合作办园补充协议”,没有任何依据,自合作办园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宋某进已独立经营幼儿园,赵某云已按照协议退伙,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情形。截止目前赵某云还没有拿到“散伙协议”中自己应该得到的那60万的利益分红。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人如果连起码的道德标准都不遵守,必将受到良心的谴责,宋某进不按照双方的散伙协议约定执行,却一再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为何一再替宋某进站台说话?其中到底有何猫腻?很值得大家玩味! 人民对法律充满了无限的敬意,但并不代表法官可以随意践踏民意。据悉,此案即将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为郑志军,此案究竟如何定谳,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http://www.fzaimi.com/meitijujiao/20180127/931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