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记者 王儒)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也不断提升,对职业打假的合理性、合法性,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意见、解释,但广大网民及业界人士观点仍难以达成一致。 同一案件两级法院不同判决 2015年7月7日,汪某从专营店购买26支beats品牌耳机,其收货后打开3台,到beats品牌耳机授权服务中心进行检测。经诊断及分析确认,耳机非原装正品。遂汪某将销售商邦泰公司及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邦泰公司及电商平台承担假一赔五的责任。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鉴于对汪某身份的判定,未支持汪某假一赔五的诉讼请求,判决汪某退还23个未拆封的耳机,邦泰公司退还23个耳机的货款29440元。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汪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5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汪某退还深圳邦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魔声录音师二代studia2.0耳机26个,邦泰公司退还汪某货款33280元,电商平台赔偿汪某166400元。 二审判决后,引起业界及舆论关注,舆论认为,作为普通消费者,正常情况下不会一次买这么多同类产品,一次购买26个耳机的让人怀疑为职业打假行为。而“假一赔五”的赔付标准是2015年电商平台要求入驻商家作出的正品保障的承诺。二审判决直接判定电商平台承担五倍赔偿责任,是否有信号表明未来渠道平台要承担主要责任,那对于第三方商家,淘宝、京东、拼多多来说,是不是要面临更大的挑战?此种判决是否会再度滋生商家和职业打假人之间互相串通向平台索赔的可能? 网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那么,如果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根本目的不是用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用来牟利,还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能否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进行保护? 一部分网民还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除了容易滋生不良行业的出现,还会因职业打假的这一行为产生诉讼,耗费大量行政资源,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保护条款。职业打假也不是一无是处,职业打假对行政化打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弥补的作用,对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净化,有一定的助推功能,但当打假的行动被牟利目的所支配,打假的行为极易演化成另一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职业索赔并非为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表示: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法学教授:汪某具有“知假买假”即“职业索赔人”的嫌疑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眭鸿明认为:汪某一次性购买了26个同一型号的beats耳机,价款高达三万余元。在收货后,汪某仅拆封3台,便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质量进行鉴定,后向主管行政机关举报,再向法院起诉,而不是通常的先联系卖家沟通解决。从一般社会通念或情理分析,具有“知假买假”即“职业打假人”的嫌疑。 如果认定汪某为“知假买假”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出于这一重大安全利益考量,司法将“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但除此之外,对其他商品“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学界、司法界尚有争议。 从目前大多数司法裁判看,多未认定为“消费者”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知假买假”者通过司法“维权”行为,事实上违背了诚信原则,背离了司法的公平公正理念,并存在“不当消费司法资源”之嫌。 当然,也有少量裁判,基于销售者“欺诈行为不需要相对方主观状态”为由,依旧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这类裁判因为忽略相对方“消费者”身份的确定,存在法理和逻辑上的风险。 |